发布时间:2025/12/23
一、哪些病种可以申请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 | ||
参保类别 | 门诊特病(29类) |
门诊慢病(33类)
|
职工、 居民 | 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地中海贫血、重症肌无力、耐药结核病、重症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白塞病、艾滋病、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运动神经元疾病〔肌萎缩侧索硬化 (ALS)〕、肺动脉高压、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神经脊髓炎、多发性硬化、天疱疮、噬血细胞综合征、脑瘫 | 其他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器质性精神病、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孤独症、血管性痴呆、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儿童注意力缺陷症、创伤后应激障碍)、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高血压2级及以上(高血压性心脏病)、糖尿病伴并发症、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病、干燥综合征(舍格伦)、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癫痫、痛风、前列腺增生、心肌病、支气管哮喘、银屑病、慢性心力衰竭、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和多肌炎)、慢性高原性心脏病、包虫病、慢性骨髓炎、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先天性心脏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丙型肝炎、其他病毒性肝炎(不含甲型、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 |
二、如何申请办理?
(一)申请条件
1、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慢特病的诊断标准
(二)所需材料
1. 《门诊慢特疾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 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12个月内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根据《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按照申报病种提供对应认定材料(加盖病情专用章方能生效)。
3. 患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 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
(三)办理流程
方式一:现场办理(推荐)
1、申请人员或家属到主治医生处或医保服务站领取申请表。
2、申请人准备齐全的认定材料及填写完整的个人申请表交认定专家(认定专家名单附后),由认定专家根据申报病种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认定未通过的,认定专家及时与患者沟通补齐资料或说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具体原因。
4、认定通过后,由“医保服务站”人员完成待遇资格录入,自认定通过之日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方式二:非现场办理
因参保人员或家属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办理的:
1、申请人或代办人整理完整申请材料送至医院“医保服务站”(精院、四院结算窗口旁);
2、由医保服务站工作人员代参保人员或家属提交认定资料到认定专家处进行审核。
3.医保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如认定通过,需患者或家属持医保卡或本人到医保服务站完成待遇资格录入,自通过之日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如未通过,将说明原因并指导补充材料或选择其他申请途径。
注:1.所有非现场办理材料须确保真实、完整,因材料不全或信息错误导致的审核延误由申请人自行承担。2. 非现场办理此方式,需参保人员或家属至少到院两次方能完成办理。
三、待遇标准
(一)职工医保
门诊特殊疾病:按住院待遇结算,不设起付线。
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75%。
起付线:0-200元。
封顶线:2000-3000元。
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医保待遇 | ||||||
分类 | 病种 | 复审周期 | 起付线 | 封顶线 | 支付比例 | |
慢病(33种) | 其他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器质性精神病、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糖尿病伴并发症、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病、干燥综合征(舍格伦)、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心肌病、银屑病、病毒性肝炎〔其他病毒性肝炎(不含甲型、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 | 长期 | / | 3000 | 75% | |
其他精神类疾病(焦虑症、强迫症)、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病综合征)、高血压2级及以上(高血压性心脏病)、重度骨质疏松、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功能减退) | 2000 | |||||
其他精神类疾病(孤独症、血管性痴呆、儿童注意力缺陷症、创伤后应激障碍)、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痛风、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力衰竭、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和多肌炎)、慢性高原性心脏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先天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 | 200 | |||||
前列腺增生 | 长期(前列腺手术后停止) | / | ||||
结核病 | 12个月 | |||||
包虫病 | 12个月 | 200 | ||||
病毒性肝炎(丙型肝炎) | 12个月 | / | 3000 | |||
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功能亢进) | 24个月 | 2000 | ||||
慢性骨髓炎 | 24个月 | 200 | ||||
特病(29种) | 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地中海贫血、重症肌无力、重症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白塞病、艾滋病、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运动神经元疾病〔肌萎缩侧索硬化 (ALS)〕、肺动脉高压、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神经脊髓炎、多发性硬化、天疱疮、噬血细胞综合征、脑瘫 | 长期 | 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 | |||
耐药结核病 | 24个月 | |||||
(二)居民医保
门诊特殊疾病:按住院待遇结算,不设起付线。
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高档次60%,低档次40%;
起付线:0-200元
封顶线:500-2000元,详见具体病种标准。
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医保待遇 | |||||||||
分类 | 病种 | 复审周期 | 封顶线 | 起付线 | 支付比例 | ||||
慢病(33种) | 其他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器质性精神病、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重度骨质疏松、银屑病、 | 长期 | 高档次1000元低档次500元 | / | 高档次60%低档次40% | ||||
前列腺增生 | 长期(前列腺手术后停止) | ||||||||
结核病 | 12个月 | ||||||||
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功能亢进) | 24个月 | ||||||||
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病综合征)、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病、干燥综合征(舍格伦)、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 | 长期 | 高档次2000元低档次1000元 | |||||||
其他精神类疾病(孤独症、血管性痴呆、儿童注意力缺陷症、创伤后应激障碍)、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高血压2级及以上(高血压性心脏病)、糖尿病伴并发症、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痛风、心肌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力衰竭、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和多肌炎)、慢性高原性心脏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先天性心脏病、病毒性肝炎〔其他病毒性肝炎(不含甲型、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 | 长期 | 高档次1000元低档次500元 | 200 | ||||||
包虫病、病毒性肝炎(丙型肝炎) | 12个月 | ||||||||
慢性骨髓炎 | 24个月 | ||||||||
特病(29种) | 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地中海贫血、重症肌无力、重症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白塞病、艾滋病、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运动神经元疾病〔肌萎缩侧索硬化 (ALS)〕、肺动脉高压、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神经脊髓炎、多发性硬化、天疱疮、噬血细胞综合征、脑瘫 | 长期 | 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 | ||||||
耐药结核病 | 24个月 | ||||||||
“两病”药品报销待遇

四、其他
(一)符合规定纳入多种慢性病病种保障的:以高限额为当年的封顶线,每增加一个病种,年度封顶线在前述分类标准基础上增加20%的额度,职工医保不超过4800元,居民高档次不超过3200元,低档次不超过1600元。
(二)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限定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已认定的病种,且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以及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规定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先自付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三)门诊慢特病从认定之日开始享受待遇。
(四)下列情形产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病种认定产生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3)已在其他医保待遇中享受待遇的医疗费用;
(4)不符合门诊慢特病临床诊疗规范的其他医疗费用;
(5)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五)按照资医保发(2025)1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应当提供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验证资料。
(六)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费用不得纳入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支付。
(七)复审要求:认定后超过12个月未治疗或中断治疗12个月以上,需重新认定。
(八)参保变化:职工、居民医保转换时,待遇资格无需重新办理,按其享受当期待遇险种执行。
(九)异议申诉:对认定结论有异议,1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复核。五、咨询办理
办理地点:各院区医保服务站
咨询电话:资阳市精神病医院院(莲花山)028-26501209
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老区)028-26227465
资阳市老年护理院(新区)18228258957
温馨提示:请参保申请人员选择已备案的认定专家进行疾病认定;确保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变化;按规定周期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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